“检察署”改名为“检察院”-1.jpg
工作人员在最高人民检察署(左图)、最高人民检察院(右图)门口合影(档案类型:照片档案;保存地:最高检档案馆)
 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,中央把检察机关的名称定为“人民检察署”。据原最高人民检察署办公厅主任王桂五同志回忆,1954年起草检察机关组织法时,共写了21稿,其中前20稿依旧沿用“署”的名称。1954年9月20日夜,中央政治局讨论人民检察署组织法草案时,彭真同志作了说明之后,毛泽东同志说既然检察工作这样重要,为什么不叫做“院”呢,可以改为“院”么!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个意见,一致同意改“署”为“院”。“人民检察院”登上历史舞台。
  (岳强整理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