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今,微信已经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社交和支付软件,由于使用方式的不同,微信账号被冻结的情况也偶有发生,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法正常的途径申请解除冻结。而有的不法分子却趁机“捡漏”,采用非法方式解封微信账号,并以此获利,侵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监管,给网络诈骗提供了方便之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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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由宣威检察院提起公诉,一起非法解封微信账号在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,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至一年二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到三万元不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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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被告人周某,女,1993年生,于2018年12月开始从事非法微信账号解封工作,后周某介绍周某甲、邝某加入,截止2020年8月3日,周某成功解封微信号5990个,获利15万余元;邝某成功解封微信号3168个,获利1.2万余元;周某甲成功解封微信号17045个,获利5万余元。三人共计成功解封微信号26203个,涉案金额达2669653.38元,获利212000余元。经公安网“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破平台”比对,三人解封成功的微信号中共有8个微信号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,诈骗金额达927429元。
审理认为
被告人周某、周某甲、邝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,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,情节严重,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,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被告人周某甲、邝某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对从犯依法从轻处罚;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且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综上,宣威法院做出上述判决。
一审判决宣告后,被告人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该案现处于二审阶段。
【法条链接】
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来源:宣威法院